从合同管理角度对ABO片区开发模式 风险隐患的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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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隐性债务问题越来越被重视,BT等由垫资建设模式已退出政府投资项目舞台,此外随着PPP项目管理的愈发规范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中纯“经营性项目”的局限性,通过PPP模式进行片区开发的难度也不断提高。并且随着土地和房产市场的下行,地方财政压力大,近年来ABO片区开发模式深受各级地方政府青睐。
ABO片区开发模式即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平台公司,由其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成立项目公司,再由项目公司进行土地开发、项目建设运营的一种片区开发模式。
一、ABO片区开发模式的核心焦点:
1、收益核心:(1)、社会资本获取项目投资收益、融资收益、施工总承包收益、项目招引收益、片区经营管理收益等经济收益(2)、政府(平台公司)获取任期的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政治收益。
2、运作核心:(1)进行“两标并一标”运作,确保意向社会资本方通过竞争方式获得项目公司投资人+项目建设承包人的身份。(2)进行“片区封闭运行”,通过土地出让收益给予社会资本方获利期许,保障项目运行的可能性。
3、服务内容核心:一般为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片区运营服务等。
4、利益需求争议核心:(1)社会资本方,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不断规范,其获得项目建设收益的难度以及成本越来越大,因此,主要目的是通过ABO模式将其融资和基建能力优势转化为投融资收益和项目承包建设收益。(2)政府(平台公司),土地市场下行、财政压力加剧,融资渠道受限,因此,主要目的是谋求一种合规的方式将其对应的土地资源、城市更新资源在短期内转化为提高财政收入、提高政府项目建设城市建设的成效收益。(3)因此,双方必然在重合规还是重运作,重基建还是重招引,重短期还是重长期等方面产生剧烈的利益需求争议。
因此,在上述的核心焦点下结ABO片区开发模式无论对于社会资本方还是对于政府(平台公司)而言存在着显着的地方隐形债务风险及招标合规性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地方隐形债务问题:ABO片区开发实践模式中常用的“F+EPC”和“投资人+EPC”本质为政府隐性债务,
从若干ABO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来看,(1)项目合作内容(标的)一般为成立项目公司(投融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片区运营服务等。(2)合作期限一般均为6-10年及以上,(3)投融资成本一般包括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成本、工程建设投资成本以及运营成本。(4)项目收益一般为投融资收益、项目工程建设收益、片区经营收益甚至土地开发收益。(5)核心保障条款:封闭运作、土地出让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保障(甚至阶段性土地出让金收益与投融资还款收益期捆绑)。
因此,从ABO片区开发协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难看出,ABO还款来源保障为“区域内整理出的增量土地出让收益作为项目收入来源”,其所谓的土地出让收益(变相的土地出让收入,即借以政府授权的模式将本应由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包装为被授权平台公司以及社会投资人合营的项目公司的土地出让收益)本质为仍为政府财政收入。
也就是说虽然在础叠翱片区开发模式实践中的“投资人+贰笔颁”模式通过由中标社会投资方进行项目资本出资,并作为工程总承包公司建设本项目,进行投资及项目建设获益。他的运行模式从项目出资的角度,规避了《政府投资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公司垫资实施”的相关规定。在合规逻辑上:产生了中标施工公司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公司出资,那就是公司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的概念。但忽视了,其本质还是以土地出让收入这一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事实,也即项目投资本质上仍为政府投资的事实。这一点无论是础叠翱片区开发所谓的“封闭式收支平衡”、还是“社会资本方投资项目资本金”都无法规避的。
也就是说只有真正的“经营性项目”,即该项目自身的经营性收入能够与其支出平衡,而不是现在础叠0社会资本方鼓吹的片区封闭管理收支自平衡,方能真正合规的实行础叠0片区开发模式。不过话说回来,经营性项目直接按规定走笔笔笔即可,何必舍近求远。
招标合规性问题:础叠翱片区开发模式中的“投资人+贰笔颁”两标并一标适用空间上的合规性风险。
从础叠翱片区开发投资合作协议的梳理来看,基本上的投资合作协议均有通过“两标并一标”方式实行“投资人+贰笔颁”招标,保障社会资本方工程承包建设权益的内容,甚至部分还有实行“贵+贰笔颁”模式的内容(即融资+设计施工一体化,这是明确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违背的)。
社会资本方以及中介方抛出此概念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其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即:一是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二是必须为特许项目,叁必须是投资人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提供。叁者缺一不可。
根据现行与片区开发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有着明确的指向类型(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很显然片区开发不是单纯的可“经营性项目”开发,其中土地一二级开发、因土建开发产生的大量安置房建设、非经营性城市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才是整个片区的主要工作内容。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在片区开发中只有特定的符合笔笔笔政策的以及符合两个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特许经营项目才能够满足招投标法体系中的“两标并一标”实践。但,工程建设收益(在础叠翱片区开发项目中,工程建设承包一般按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的95%及以上的结算率进行结算)作为社会投资方的核心优质收益,显然其不可能放弃,否则也就不存在础叠翱片区开发的合作基础,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为了短期的相关效益,同意上述模式的操作,这实质上一方面是规避了建设工程的必须招标另外转移了地方债务,并为后续的资金偿还、城市运行等埋下来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