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管理角度对ABO片区开发模式 风险隐患的思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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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文从础叠翱片区开发的模式定义出发(授权(础耻迟丑辞谤颈锄别)—建设(叠耻颈濒诲)—运营(翱辫别谤补迟别))站在合同管理的角度分析思考了础叠翱片区开发模式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两标并一标的招标合规性风险”。本篇主要分析在础叠翱片区开发模式下,社会资本方获取的“绝对建设权”或者说“完全建设权”及其风险隐患。
一、对于为何提出“绝对建设权”(或完全建设权)及对其进行定义阐述的原由:
本文创设“绝对建设权”(或完全建设权)这个名词,可能在各位老师面前有布鼓雷门之嫌,但截至本文发出之前都笔者都找不到既有的更好的名词去对AB0片区开发模式中,社会资本方所居于的项目开发地位进行更精准的诠释。特设置该名词以便引出相应的问题。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片区开发的实质也是通过做地、工程建设、产业招引来实现城市功能建设,因此工程建设仍是片区开发的核心)众所周知有五方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当然从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内容来讲还有招标采购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环评安评单位、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监管审批部门等等。那么在目前主流的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中,各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建设责任,并能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项目规划、成本控制、安全质量管理、社会效益把握等各个角度进行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此模式下建设单位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履行的是投资人角色居于一定的主导权利,但由于法律法规上对各参建主体进行权责的定义和约束以及合同利益上的追求,其建设主导权利的行使会得到其他参建主体专业上的约束、引导和规范。即便是当下积极推行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虽然承包方取得了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权利,决定了项目实施中的怎么做和具体做的任务,但建设单位仍会从概算目标控制、规划方案控制等各方面对其进行约束。
那么在ABO片区开发模式下呢?上一文也谈及,ABO片区开发模式下,运作核心是:社会资本方通过与地方平台公司(或其他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设立一新的项目公司,再由该项目公司作为建设单位进行片区内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工作,然后通过“两标并一标”等手段再由社会资本方作为项目承包人以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等模式(一般都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具体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作。说到这里,情况自然不言而喻了,在ABO片区开发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基本上既是建设单位又是设计(勘察)、施工单位。在原本的建设五方主体框架下,除监理单位之外其他均为其一方。那么监理单位能保证其第三方的独立性吗?众所周知监理单位是基于委托合同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的。
综上所述,ABO片区开发模式下在整个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社会资本方基本等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个参建单位“五位一体”的角色!其履行的就是“绝对建设权”(或完全建设权),掌握着工程项目建设中绝对(完全)的支配权。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此外,在础叠翱片区开发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与平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不仅仅承担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工作,还承担着整个片区经营性项目的运营工作。经营性投资及收益也由其进行主控。(由于目前的础叠翱片区开发主要是地方政府在政府预算困局下进行城市建设破局之举,所以实际上所谓的础叠翱片区开发经营收益所占体量过少,所以本文暂不大篇幅展开讨论)
&苍产蝉辫;二、绝对建设权(完全建设权)下础叠翱片区开发模式的风险隐患及应对简要分析
谈风险隐患自然离不开收益,没有收益(义务)自然没有风险隐患。在上一文中,我们分析到ABO片区开发模式中作为社会资本方,其主要基于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产业发展与招商引资、片区运营服务等内容,获取项目投资收益、融资收益、工程总承包收益、项目招引收益、片区经营管理收益等经济收益。那么当其取得“绝对建设权”的时候,自然会通过这种绝对的权力去获取更高的利益。
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风险及应对。前文已谈及,在ABO片区开发模式中,社会资本方通过与平台公司股权合作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作为该片区开发所涉及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笔者梳理的ABO片区开发合同,在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因为考虑到后续建设资金筹集、投资收益分配、项目招引等工作的需要,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所占股权基本达50%以上处于控股地位,甚至在很多地方的ABO片区开发协议中,平台公司基于减少资金投入以及项目公司风险承担的角度考虑,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低于10%的也比比兼是。
那么在此现状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项目具体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是不是社会资本方或其关联单位时,社会资本方为了确保其自身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收益,尚能与其他股东一道作出相应的经营决策共同维护项目公司的权益。但当社会资本方又同时作为工程总承包人时(目前ABO开发模式社会资本方基本考虑是通过两标并一标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在其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利益与项目公司利益冲突时,其必然要平衡相关的获利点,在决策的时候一定程度牺牲项目公司的利益,来获取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何况在居于“绝对建设权”掌控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投资测算把握、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变更、工期处理、结算、保修等工作时,完全可以运用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权、对监理单位的支配权和设计、施工的实施权。在完全合规的前提下和隐蔽不造成建设方和承包人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即能通过该“绝对权”实现社会资本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作为平台公司(政府出资方)在采用ABO片区开发模式进行社会投资人选择时,在法律尽调、招标、签约、项目公司设置等各环节,一定要提前注意上述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在招标阶段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外在签约、项目公司设立、项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力设置,项目公司工程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准备,对社会投资人出现“绝对建设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防范。降低后续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决策、诉讼等风险。